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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旅游合同
台湾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4-5-13     浏览次数:8868次
  

二、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鉴于《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自愿参加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购物活动。自由活动的时间、地点由旅行社根据团队行程整体安排确定,并在“行程介绍”中注明,签署同意确认书。

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选择的,由旅游者现场签署自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书面文件。

四、自由活动中可选择的购物场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绍”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选择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也可选择在自由活动期间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也不得强迫购物。

五、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六、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七、双方约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旅行社应当至少提前七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赴台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如旅行社未按照前述时间提前通知旅游者,双方可协商安排旅游者参加其他日期和线路的旅游产品,费用多退少补。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旅行社可解除合同,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
    赴台旅游的,出发前七天内(含本日)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出发前七天(不含本日)至十五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8%的违约金。出发前十五天(不含本日)至三十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八、双方同意,就赴台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对主合同修改如下:

    赴台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向赴台游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20%;出发前14日至7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30%;出发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90%

九、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如机票、签证等无法转让),旅行社可拒绝该请求。

十、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十二、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

通经营者索赔。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飞机、列车、轮船、轮渡、地铁、城铁、公交、包机、包船、专列等旅行社无法掌控交通工具运行时间和运力安排的公共交通项目的经营者。

十三、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四、在旅游出发前,旅行社将向旅游者发送“出团通知”,该“出团通知”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该“出团通知”中的行程安排与本“旅游行程”中“行程介绍”不符的,以“出团通知”为准。

十五、 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购物场所同意确认书

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确认:
旅行社已就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购物场所的特色、旅游者自愿购物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前往上述购物场所购买商品,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保留购物单据、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及财务损失,我将自行承担相关的损失。
我同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购物场所同意确认书》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门市部(盖章):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章):

经办人及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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